山西省防雷减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西省防雷减灾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Disater Red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XL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雷电防护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科研学术机构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政府部门与从事防雷减灾工作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大力推进防雷减灾事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遵守行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促进共同发展;发挥行业与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加强与省外、国外防雷减灾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省气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上肖墙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有关雷电灾害防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雷电防护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建立我省雷电防护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订、修订技术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制定,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四)编辑出版防雷、减灾专业刊物和科普读物,提供技术咨询、管理培训、举办展览、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及学术研究,促进本行业和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
(六)协调行业内部及与相关行业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反对无序竞争;
(七)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八)承接政府授权对从事防雷、减灾组织的企业能力认定和从业人员能力认定;
(九)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建设防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登记内容与防雷、减灾行业有关。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生产人员的科研、教学、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团体,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负责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坚持守信、团结协作;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必须协助本协会开展并积极参加有关的学术研究、培训、科普及其他活动;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商讨,提请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牌、证。单位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成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筹集本协会经费、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特邀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并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完善本会制度建设和内部治理结构,增强服务能力;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六)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为协会和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七)财务的审批工作;
(八)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九)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协会一切日常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任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关福利(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均不享受本协会的福利待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资金,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 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